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第95号公告 对22类法定商检以外的进口商品进行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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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4日,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第95号公告,决定对2020年法定检验商品以外的部分进出口商品实施抽查检验。公告附件明确列出了抽查检验的商品范围,涉及28类进出口商品,其中进口商品22类,出口商品6类。

抽查检验的22类进口法定商检以外的商品包括:童装、文具、领带、丝巾、围巾、坐便器、洗碗机、空气净化器、打印机、电热水器、微型计算机、电视机、监视器、垃圾食物处理机、电磁灶、机动车喇叭、机动车回复发射器、机动车制动软管、汽车内饰件、燃料、颜料、着色料等。

抽查检验的6类出口法定商检以外的商品包括:仿真饰品、儿童自行车、儿童滑板车、电动童车、毛绒玩具、电热水龙头等。

以下是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95号(关于开展2020年度法定检验商品以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工作的公告)的完整内容:

为维护国门安全,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法定检验商品以外的部分进口商品实施抽查检验,抽查商品的范围见附件。

抽查检验工作按照《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9号公布,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2020年度实施法定检验商品以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的商品范围

海关总署

2020年8月21日

《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在第一章第三条中指出:抽查检验重点是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国内外消费者投诉较多,退货数量较大,发生过较大质量事故以及国内外有新的特殊技术要求的进出口商品。

第五条指出,海关总署根据情况可以公布抽查检验结果、发布预警通告、采取必要防范措施或向有关部门通报抽查检验情况。

第八条指出,各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海关的抽查检验工作。被抽查单位对抽查检验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挠,并应当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海关按照便利外贸的原则,科学组织实施抽查检验工作;不得随意扩大抽查商品种类和范围,否则企业有权拒绝抽查。

相关进出口企业可以多了解公告内容和《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提前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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